第四篇:牧靈經驗-荊棘
十三、妥立遺囑
立遺囑一事,自然令人起反感。最好還是克服這反感,適時妥備遺囑。立遺囑是本著三種動機:
(一)使自己的良心平安,不存不義之財;
(二)防止對教會財産的濫用,或被他人佔有;
(三)保全個人的清白名譽。
我們有許多實例,都因為生前沒有遺囑,或遺囑寫的不清,死後的財物被外人侵佔了,令教會蒙受很大損失。對遺囑問題我再做個結論:(1)要及時立遺囑,(2)要在理智清醒時立下才好。(3)副本給律師,或可靠的友人,或由主教公署保管。(4)敎會的東西給教會,不要留給繼承人。(5)除本人的財產外,本分和職位及自己傳敎所得,應留給教堂、修院或主敎。
事實上,常有繼承了教會財物的人,富不起來,反而窮的一無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