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篇:牧靈經驗-荊棘
十二、社會事業
一九○七年,曾出版一本小書「廿世紀初期神職人員的責任」,其中講論神職應當推行的社會工作。
司鐸不只做口頭訓勉,也要採取行動。教宗在「社會生活的重要」通諭中這樣說:「應輔導那在貧苦中生活的人,改善他們的生活環境,使他們漸漸獲得日常所需。在家在外均能盡道德及宗教之責,並能自覺出高貴的人性。如此方能更有利、更熱誠地蹝展至善。這是吾人天生所追求的。以基督精神為人服務。使人能免遭社會主義的毒害。」教宗又指出,教會為達到這一目標,長遠的計劃應著重於喚起及訓練人的道德意識。
我重覆地說,以經驗學得節制的能力。神父應當愛護窮人,盡自己能力幫助他們。神父應是社會事業的發起人,動力和宗徒。可不要當經理,也不要自己負責處理金錢。只可負責監督和領導。千萬不要做銀行經理、司庫或合作社的財務主管及投機者。
切記聖保祿的話:「人當以我們為基督的服務員和天主奧秘的管理人」(格前四1)這不是說神父不需要關心社會活動。經驗告訴我們,神父該是神父,連在社會活動上,也應要合於自己的職分。